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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扶X林主动投案获被害人家属谅解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3-25

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扶X林。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巫溪县看守所。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溪检刑诉[201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扶X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子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扶X林及其辩护人王治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上午,被告人扶X林驾驶车主为潘兴建、牌照号为渝AP1166的重型仓栏式货车,从重庆市巫溪县尖山镇方向往田坝镇方向行驶。同日9时,扶X林驾车行至田坝镇至尖山镇公路2km+600m一下坡右转弯路段,车辆右转弯时车尾往左侧滑,致使渝AP1166重型仓栏式货车左后部与被害人陈代金驾驶的渝F5L591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搭乘被害人孟祥兵、周继兰)会车时相撞,造成陈代金当场死亡、孟祥兵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继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扶X林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引发该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该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案发当天,被告人扶X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扶X林与车主潘兴建和死者陈代金、孟祥兵近亲属、被害人周继兰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了他们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扶X林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口簿、常住人口信息表、户口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赔偿补充协议、赔偿照片、收条、领条、谅解书、情况说明、证明、抓获经过,证人孟祥珍、周凤英、梁如茗、赵朝菊、潘兴建的证言,被告人扶X林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以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车速鉴定意见书、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扶X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扶X林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扶X林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与车主和死者近亲属、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了他们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扶X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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