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3-25
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5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应当注意,下列几种情形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立案侦查。
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刑法第155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刑法第154条、第155条进行了司法解释。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所谓刑法第155条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应当适用刑法第153条的规定定罪处因此,对于行为人实施了走私行为,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的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武器、****、核材料、假币、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植物及其制品、贵重金属以及酒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走私的对象是一般货物、物品。这里的货物、物品,是指国家限制进出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出口的一般物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上述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尽管不是国家禁止进目的,但是走私这些货物、物品,如果数量较大,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而且偷逃大量关税,将给国家带来极大的损害。所以,对大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应予以严厅击。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或以其他方式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在的税额。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151条、第152条规定的走私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具体指以下货物、物品:一是上述物品之外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上述刑法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并非包括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所以本罪所指一般货物、物品也应包括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包括无线电收发报机及及通信保密机.烟、酒,外币及有价证券。电视机、摩托车等。三是应纳税的货物、物品。这是本罪犯罪对象中的主体,即国家允许进出口的应纳关税的货物、物品。对于这类物品。国家允许进出口,不过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关税对其需求加以适当的调节。因而这类货物、物品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本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违禁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境。(2)擅自出售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和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出口货物、物品。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3)间接走私行为。即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国家非禁止进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这里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4)帮助走私的行为。即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5)武装掩护走私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等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行为人进行走私活动往往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构成本罪并不以牟利目的为要件,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即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被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捐赠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以这两种行为进行走私的.应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才能构成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除此之外,无论出于何种目的走私一般货物、物品,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二者除看行为人是否具有走私故意外,主要应根据其走私行为是否达到偷逃应缴税额数额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只是作为在更高量刑档次量刑的条件。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其认定标准,除看其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额外,兼顾其他的走私手段、方式、后果等情节,即区分二者的关键就在于看行为人走私行为的偷逃应缴税额是否已达到5万元以上,如果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就应认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如果未到5万元,只能认定为走私行为。若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妨害公务罪进行数罪并罚。
2.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认定。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方便的.根据刑法第156条的规定,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本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刑法第151条第4款处罚即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所谓“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根据刑法第153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偷逃应缴税额在25万元以上不满75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75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