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前门大街故意伤害案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3-24
犯罪嫌疑人徐某在北京东城区前门东大街某消防中心监控室内,因琐事与事主郭某发生争执,持消防斧将郭某砍伤,致其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于2006年11月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7月移送东城检察院审查起诉。
徐某的家属委托惠诚刑辩中心的刑辩律师担任徐某的代理人,我中心刑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介入。通过仔细审查了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及时为当事人进行了辩护,同时向法院出示了当事人患有抑郁症的相关材料,最终法院予以采纳,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
我们注重细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我们的宗旨:以“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审判”为基本责任,以“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到刑事追究”为崇高使命!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