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超载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1-11
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看守所。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唐红安、被告人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无照驾驶农用车(装载7方砂子、60斤一包的腻子粉50包)自广西全州方向往永州市零陵区大庆坪乡方向行驶,行经零陵区X029线与X030线交叉路口,大庆坪乡35KV变电站时,因不注意交通安全,未保持安全车速,超载导致车辆失控,临危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到行人唐某某后冲入水田侧翻压住唐某某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因车辆和车上货物压住了死者,被告人蒋某某不知其车压到人了,就离开了现场,次日上午当其返回现场准备将肇事车吊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1月16日,20013年2月4日,被告人蒋某某两次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18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建(化名)、伍某某、唐顺(化名)、唐香(化名)、唐成(化名)、李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解笔录、领条等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超载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上道路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系无证驾驶无牌无照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犯罪后,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