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刘某网吧抢劫案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1-15
2006年3月,刘某与陈某、钟某在某县某村“洋洋网吧”外,共同商量后由钟某到网吧内将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吴某喊出网吧,刘某和陈某等人对被害人吴某进行殴打搜身,陈某还持随身携带的一根铁链殴打被害人吴某,共抢得现金90元后逃脱。
案发后,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分析:律师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并且刘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刘某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刘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该县人民检察院对刘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未成年犯罪,能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请求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综合本案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适用法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