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张某寻衅滋事案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1-07
2007年十月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的家属委托惠诚刑辩中心刑辩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律师。
我中心刑辩律师接手委托后,联系丰台区法院复印本案卷宗,经过仔细研究后,认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属初犯,请求法院考虑量刑情节。最后法院采纳了我中心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张某从轻处罚并使用缓刑。
我们关注细节,赢在细节。
我们的宗旨:以“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审判”为基本责任,以“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到刑事追究”为崇高使命!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