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持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3-25
马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矛盾,遂于2005年6月21日纠集同伙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四条某地分别持刀猛刺、砍被害人十余刀,造成被害人死亡。另马某还涉嫌寻衅滋事罪。
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委托刑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及担任辩护人。辩护中心律师经过会见嫌疑人、与检察机关沟通法律意见,积极协助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和解,为争取嫌疑人从轻处罚创造良好条件。最终,辩护律师的从轻辩护意见被法庭接受,马某被数罪并罚,从轻判决有期徒刑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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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