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持刀抢劫案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3-25
2013年1月某日,陈某携带不锈钢尖刀1把,骑自行车至本市某区某路口附近,采用拳脚踢打、持刀威胁等手段,抢走途经该处的被害人王某的白色三星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0元),被害人王某遭外力作用致面部擦伤、头皮血肿,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三星手机1部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2013年2月1日,陈某因有重大犯罪嫌疑被抓获归案。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及调取证据清单,验伤通知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有关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随后公诉机关对陈某提前公诉,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陈某的行为随然构成抢劫罪,但陈某指控陈某持刀威胁的证据不足,并且陈某当庭认证,悔罪态度较好,可以对此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所提被告人陈某持刀威胁被害人的指控,除被害人陈述外无其他证据印证,故难以认定。被告人邹某当庭能够认罪,且违法所得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的可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判决适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