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信用卡诈骗案——涉案金额106212.21元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3-23
2007年10月16日犯罪嫌疑人吴某的父亲找到惠诚刑事辩护中心,委托我中心刑辩律师担任吴某的辩护律师。
本案涉案金额达十多万元,我中心刑辩律师经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吴某,并且与检查机关沟通,研究卷宗了解到吴某为从犯;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此次犯罪系初犯,且涉案赃款均已退还,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本中心刑辩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吴某争取减轻处罚,并且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9年7月17日,历时小两年的吴某诈骗案到此结束。
我们的宗旨——我们以“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审判”为基本责任,我们以“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到刑事追究”为崇高使命!
相关法规: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