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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贪污案二审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5-03-23

2004年周某因涉嫌贪污罪被内蒙古赤峰市洪山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05年周某家属委托惠诚刑辩中心律师为二审辩护人,惠诚刑辩中心律师经过会见嫌疑人、与检察机关沟通法律意见,并与周某默契配合并积极辩护开展辩护工作,最终,赤峰中院二审裁定撤销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我们的宗旨:以“保障有罪之人得到公正审判”为基本责任,以“保障无罪之人不受到刑事追究”为崇高使命!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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