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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金融犯罪,有境外机构渗透
作者:曹小航 林中明 发布日期:2015-03-25

“这一特点折射出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缺失。”邵义祖向记者介绍,境外机构在我国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须向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进行程序性审查,认为手续合法完备即予以批准设立,而不进行实体审查。至于这些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违规则无人监管,成为监管盲区。

王建新/漫画

在境外私设外汇、黄金期货交易平台,招揽国内客户进行交易,从中收取佣金。涉案人蔡某、艾某、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日前被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提起公诉。

“以境外机构名义在我国进行金融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蔡某涉嫌非法经营案只是其中的一个类型。”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侦查监督处处长邵义祖告诉记者,从2008年到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此类案件9起,涉案总金额高达82亿余元人民币。“这些案件呈现出多为境外人员参与作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等特点,作案手段也是五花八门,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大特点】

境外人员参与作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作案手段五花八门

●外来的和尚好念经

“都说‘外来的和尚好念经’。一些国内投资者以为‘境外机构’服务到位且经验丰富,可以带来丰厚的利润,便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倾囊而出,这或许是此类案件高发的重要原因。”邵义祖向记者介绍,上述9起案件都发生在境外机构在沪设立的投资管理公司或驻沪办事处,其中有四起是以境外机构名义在沪设立代表处或办事处;四起是以投资理财为名,在上海成立外商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一起是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非法经营点,从事非法地下钱庄活动。

吴汉阳与谢再添勾结,以香港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在2004年7月注册成立了上海讯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他们指使员工通过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招徕投资人,承诺可以投入资金放大100倍从事外汇保证金交易等,要求投资人将保证金存入谢再添的账户。吴汉阳、谢再添收到保证金后,通过非法渠道汇入境外为投资人设立的保证金账户从事外汇交易。案发后经调查,仅上海地区就有298名投资人交纳保证金共计3200余万元人民币。

2007年3月,吴汉阳、谢再添被抓获归案。2008年,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吴汉阳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人民币;以相同罪名依法判处谢再添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

●境外人员组成“智囊团”

“有境外机构这块金字招牌做掩护,当然要有境外人员参与才能更有说服力,所以此类案件大多都是由境外人员组成‘智囊团’谋划的。”邵义祖告诉记者,9起案件18名涉案人,10人是境外人员。这些人均具有大学以上学历,都有在国内工作留学和生活的经历,有较熟练的中文口语能力,个别人还有在境外从事金融业务的经历。

帝马是俄罗斯籍,2002年来到上海留学,2004年研究生毕业后以美国一家公司的名义在上海设立办事处,任首席代表。经过网上招聘和面试,帝马录用“海归”左杰任办事处市场分析师和运营总监。该办事处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宣传广告,提供佣金分成、发展国内代理人等方式,招揽投资者参与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截至2008年3月案发,他们已招揽境内投资者3600余人,收取外汇保证金5500余万元人民币。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帝马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判处左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

●境内外不法人员相互勾结

“境内外不法人员相互勾结,是以境外机构名义进行金融犯罪案件的又一特点。”邵义祖指出,一些境外机构很清楚,在我国从事金融业务必须经国家监管部门许可。以境外机构名义在中国成立公司或办事处,取得合法身份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不易被察觉,于是他们开始在中国积极发展代理商。国内一些从事投资咨询的公司,与境外机构相勾结,积极招揽投资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马维 是香港一家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从2005年12月起,他根据公司的要求,组织代表处工作人员在境内寻找代理商从事黄金、外汇保证金交易。到2007年8月,马维通过在国内发展的20家公司和88名个人,共招揽500余名投资者从事黄金、外汇交易,收取保证金2000余万元人民币。

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马维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人民币。

●犯罪活动几乎涵盖全部金融业务

以境外机构名义进行金融犯罪,除吸引投资者从事境外非法外汇、黄金保证金交易外,还涉及在国内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发放贷款,以及信用证代理、非法外汇买卖等多项金融业务。“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几乎涵盖全部金融业务。”邵义祖如是说。

以吕继宏非法经营案为例,拥有新西兰国籍的他,2002年12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一家公司,次年4月便开始进行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买卖外汇、信用卡代理等金融业务。特别是在2003年4月至2008年3月间,吕继宏采用与上海三家公司签订《受托资产管理协议》或《资产管理协议》等手段,收取对方13亿余元人民币担保金后,由新加坡一家金融公司在境外向三家公司的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外汇贷款,从中收取利息800余万元人民币。此外,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吕继宏的公司还以资产管理投资理财等方式向21家企业和个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1亿余元人民币。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私设地下钱庄从事外汇交易

邵义祖告诉记者,涉案境外机构或个人对我国外汇管理情况非常熟悉,他们利用国内一些企业在经营中用汇管理上的限制,以及一些人将钱财转移至境外进行赌博等不法活动的需要,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专门从事非法外汇交易。

罗曰基、莫启荣等都是新加坡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从2003年起,他们分别受公司负责人巫某的指使,在上海、江苏等地租用民宅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从事地下钱庄非法活动,为从事境外赌博、洗钱及逃避境外贸易监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外汇买卖结算。至2006年4月,已涉及我国23个省的8家单位和551名个人,涉案金额53亿余元人民币。2008年5月,罗曰基等人被上海公安机关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受害人数众多

上述9起案件共涉及犯罪金额82亿余元人民币,个案最多的50多亿元人民币,最少的也有上千万元人民币,“这一数据远高于其他经济类犯罪的涉案金额”。

邵义祖告诉记者,9起案件共涉及投资人6000余名,其中部分是企业参与,很多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案发后方知上当受骗。从案发后侦查机关查证的情况看,大多数被害人都是工薪阶层,缺乏相关投资理财知识,过于相信这些所谓的“代理商”及“经纪人”,有些投资者甚至全权委托“代理商”或“经纪人”进行交易,为不法分子敛财提供了条件。邵义祖说,多数投资者血本无归,部分亏损,几乎没有盈利的。他们在强烈要求司法机关惩处犯罪分子的同时,采取各种形式要求讨回损失的财产,但由于不法分子在非法敛财后,大多进行购车购房等高档消费,有些甚至将财产转移至境外,给司法机关追缴赃款带来了很大困难。

【监管不力】

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才会愈演愈烈

这些被查处的案件中,由相关主管部门主动发觉而案发的极少,往往是投资者经济上受到损失发觉上当受骗后报案而案发。

“这一特点折射出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缺失。”邵义祖向记者介绍,境外机构在我国设立办事处或代表处,须向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国家工商总局委托,进行程序性审查,认为手续合法完备即予以批准设立,而不进行实体审查。至于这些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违规则无人监管,成为监管盲区。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上述9起案件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不法分子都是通过互联网,发布有关境外黄金、外汇交易广告,发展国内代理人或招揽投资者进行投资交易,而投资者亦通过互联网联系及进行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交易必须由国家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交易中心及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从事外汇买卖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不法分子发布广告并进行交易的行为,很显然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制止,才会愈演愈烈。监管不力不仅仅只表现在这一个方面。”邵义祖说,办案检察官通过调查发现,9起案件的涉案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以企业或个人名义在银行开设多个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大额资金异常进出和流向境外得不到有效监管,客观上使得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得不到及时制止。”

【防范建议】

对批准设立的境外机构驻我国办事处要加强监管

记者了解到,结合9起案件的办理,邵义祖撰写了题为《以“境外机构”名义进行金融犯罪手法翻新》的调研报告。该报告日前被上海市市级机关工作委员会评为“解放思想,破解难题,努力实现‘四个确保’优秀工作实例”,并荣获“上海市检察机关服务大局、保障民生十佳案(事)例”评选提名。

邵义祖在报告中指出,防止境外机构在我国进行金融犯罪,首先要建立对境外机构驻我国办事处、代表处的严格审批制度。对境外机构申请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不仅要审查其申请手续是否合法完备,更要对其境外机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对仅在境外注册而无实际经营的空壳公司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公司的申请不予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监管,对其活动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金融、外汇监管部门要对个人及企业银行的资金流向加强监控。对企业或单位通过地下钱庄进行借贷、外汇买卖等违法行为,予以依法严肃处理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要进行经济处罚和教育,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

应通过多种形式向投资者宣传我国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投资者在投资或接受代理商、经纪人服务时,要认真审查对方从业资格,并在交易过程中注意维护自身权益,不全权委托、不将交易密码告诉他人,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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