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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特大诈骗案被告人二审获刑13年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3-25

近日,由河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特大诈骗案被告人袁某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被告人袁某因伪造银行进帐单,谎称帮忙引进资金等名义涉嫌诈骗被逮捕。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力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责令退赔周某等七名被害人经济损失93.3万元。
  被告人袁某系怀化市中方县人,2008年,他认识了担任怀化金旭老年公寓服务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害人杨某。他虚构了自己给侗文化城引进资金3个亿的事实,并声称能给该公司引进资金。2009年2月,袁某伪造了一份湖南省财政厅拨付15.2亿元扶贫款给该公司的证明及两份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支付给怀化金旭老年公寓服务公司总计金额为15.2亿元的中国银行进帐单骗取杨某的信任。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袁某以转帐、办手续、拉关系需要资金为由先后骗取杨某人民币16万元。
  2009至2010年间,被告人袁某又通过伪造银行进帐单、存折、存款凭条,谎称可以引进资金等类似的手段骗取了被害人周某等六人的人民币76.3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93.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某系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其所得赃款系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经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对袁某定罪量刑的判决。
  检察官提醒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分析出袁某正是利用了人们以下几种心理而致使他的诈骗的招数屡屡得逞:
  一、人们往往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抱以很高的信任度,同时对金融机构各类凭证的真伪却缺乏警惕性与辨别能力,容易直接把对凭证的依赖转嫁至对银行的信任上来。袁某正是利用人们的这种心理,在犯罪之初,仅凭几张假凭证便能让被害人完全相信“资金”的“真实性”,从而轻松地获得被害人对其能力的信任。
  二、被害人为争取资金项目,首先是不惜用少量的金钱跑关系、拉关系,以引进大量资金。其次是需要利用活动能力强的中间人打通关系。做的是“放长线钓大鱼”的打算。因此,袁某恰好充当了这个既有“关系”又有“能力”的中间人,为了牵线搭桥,轻松地骗取到各类“手续费”、“活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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