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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学轮奸案一审宣判 6男生最高判10年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0-27

10月11日,媒体报道了发生在贵州贵定落北河中学的一起惊人案件——数名初三男生在寝室内将一名初一女生轮奸。11月8日,贵定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6名施暴男生被认定犯强奸罪,一人免于刑事处罚,其余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9年、5年、3年和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6日21时,落北河中学初三学生周某、韦某共谋“找姑娘玩”。随后,二人前往学校食堂,将该校初一女生杨某强行拉到学校综合楼后面的山坡,准备实施强奸,遭到杨某的反抗后没有得逞。

22时30分,在杨某的要求下,周某、韦某将其带回学校。由于女生寝室已经锁门,二人又强行将杨某拉到他们所住的男生寝室。

在寝室内,罗某、韦某、鲁某、宋某、周某5名男生不顾杨某反抗,先后将其轮奸。另有一名男生杨某在周某实施完暴行后,用手抚摸受害女生的胸部欲对其强奸。听到受害女生说要将此事告诉老师后,杨某便停止进行侵害。

法院认为,6名被告男生构成强奸罪。考虑到是多人实施犯罪行为,法院将此案定性为轮奸。

依据刑法相关条款,法院一审判决周某、韦某、罗某、宋某、鲁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10年、9年、5年、3年和3年。

由于被告人杨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法院依法判其犯强奸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相关法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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