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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首例非法证据案——警察破门入店搜到冰毒,检察院认定:无证搜查不合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16-11-07

警察破门入店抄到了冰毒,最后却被检察院认定:无证搜查不合法!这是自7月1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后,(江苏)我省出现的首例排除非法证据案件。

2010年1月17日夜,肖伟、肖亮在常州市购买了30克冰毒,卖给王玉良等人。王玉良将冰毒藏匿于一家酒店后,遂与被告人张健、潘贵一起开车外出。公安机关发现三人形迹可疑,跟踪并于途中将三人拦下,带至派出所盘问,当场从王玉良上衣口袋内查获少量白色粉末塑料袋一只。当晚22时,民警带王玉良去登记住宿的酒店房间搜查,在房间空调出风口的栅栏后查获冰毒29.13克。

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人在审查时发现了一个矛盾:公安机关对王玉良第一次询问笔录的时间为2010年1月18时0时,笔录内容反映毒品已经查获,王玉良对贩卖的事实已经作了如实供述,而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时间却均为2010年1月18日8时。

毒品查获说明嫌疑人已经经过搜查程序,搜查时间应当在第一次询问笔录形成同时或者之前,可卷宗中却是在此之后8小时,逻辑上说不通。

检察官立刻提审王玉良,王玉良称公安机关的搜查证与搜查笔录均是2010年1月18日8时让其补签的。原来,因为当时侦查人员怕错失查案良机,没有办理相关搜查手续,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均是后补的。

检察官认为,公安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并后补搜查笔录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立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将该份搜查笔录及搜查证予以排除,不作为证据使用。不过,承办人也并没有全盘否定侦查人员的工作:搜查到的物证具有客观性,且与本案关联,并能与本案其他证据印证,能够反映本案案情的真实性,仍可作为物证使用。

河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建文表示,本案为刚刚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做了最好注解。《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这是法治的进步。

人证物证俱在,事后补上笔录,以前被许多办案人员看作小事一桩,本案为依法办案提了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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